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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鄰裏糾紛的解決基礎

1.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學車產生的糾紛。

村民占用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學車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土地,擴大墻院,堆放雜物。對於此類糾紛,人民法院應告知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決定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法院應當受理行政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要求占用人退出土地,清除障礙。法院應當將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因當事人爭奪閑置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處理。

二、建房戶私自調換宅基地引起的糾紛。

如果村民根據自身利益私自變更宅基地,引發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還應建議土地管理部門撤銷建房手續,依法收回宅基地。壹方或雙方已建房屋的,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和道路的沖突?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該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協商解決。

2.行政和解。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發生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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