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不是文物,但卻是廣義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壹部分。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定義,是指“經市縣人民確認公布,具有壹定保護價值,能夠體現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眾所周知,文物受法律保護,不能拆遷。
今天,沒有哪個開發商會傻到去拆文物。
但是為什麽要保護不是文物的歷史建築呢?這有兩個原因。
第壹,近年來,隨著舊城改造的推進,很多地方大規模的舊城拆遷建設,導致城市的歷史隨著拆遷而流失,新的建築越來越多,城市卻變得越來越孤立,越來越雷同。
因此,人們呼籲保護反映城市歷史的街區和建築。
其次,從文物保護的角度來看,要實現“全面保存和延續文物真實的歷史信息和價值”的目標,就必須“保護文物及其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通俗地說,文物的保護必須與其周邊環境壹起保護。否則,如果只保護文物本身而不保護其存在的環境,文物單位的價值和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這幾年的壹些案例,遠的不說,比如省內某市南雄市三營寶塔廣場改造就是典型。雖然作為國家級文物的三應塔並未遭到破壞,但在周圍原有的民居被拆除建起廣場和多層建築後,三應塔像盆景壹樣矗立在中間,失去了它的意境和意義。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於2008年頒布實施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對歷史建築進行認定和保護。
並規定歷史建築集中成片的,方可申報為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建築和文物用地應當達到建築總用地面積的60%以上。
歷史建築不是文物,所以其保護要求不如文物全面。
文物保護應以“不改變文物原狀”為原則,保存文物現存的物理狀態及其所承載的歷史信息。因此,文物的利用方式不能改變,也不能破壞或重建。
但歷史建築的保護首先不應拆除其有意義的部分,維護和改善應保持原貌和風貌不變,但在使用功能上可以更加靈活。
例如,在歷史建築中允許重建設施,甚至改變內部結構。
歷史建築需要通過壹定程序進行鑒定,通常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普查情況提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文化(文物)、房產、建築、歷史、檔案等方面的專家。,並根據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提出評估意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估意見,擬定歷史建築建議名錄;歷史建築建議名錄由市歷史文化名城委員會審定後公布。
廣州的這兩座建築建於上世紀40年代,其中的妙高臺是粵劇大師薛覺先的故居。
根據向市政府的報告,* * *於去年5月組織了專家調查。專家建議將妙高臺1、3號,金陵臺2、4號,石樹路69號作為歷史建築保留下來,於是停止了拆遷,相關* * *部門下達了慢拆令。
然而,廣州的歷史建築名單尚未公布。就在這個間隙,發生了這樣壹件悲傷的事。
(作者是省城鄉規劃設計院總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