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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多少天必須報捕?

法律分析:1,多數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30天內不報捕,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如果報告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批準期。即拘役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被逮捕,則轉為逮捕,繼續羈押。如果沒有逮捕報告,它將被釋放。

2.如果辦案警官說30天後釋放,那應該是16早上8點半左右釋放,比如刑事拘留。

3.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司法實踐中,通知壹般以掛號線方式寄往戶籍所在地的地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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