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這樣理解的:行政法是行政機關執法的根本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因果關系是相互保護、相互制約、相互關聯的。如果因為行政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執法中違規,行政訴訟法是公正審判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可以追溯到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這說明我國在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已經意識到需要壹部行政訴訟法。行政法的載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強調執法部門的行為準則和依據;行政訴訟法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司法和審判依據。作為行政法制的基本法,行政訴訟法如果能夠出臺,將對有效規範政府行政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產生巨大的積極影響。應該說,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法範疇內的壹部基本法。現在世界各國都有行政程序法,包括臺灣省和澳門。因為這是壹個基本規律。壹般來說,行政行為的實體目標很容易確定,但如何實現,如何完成,需要壹個程序。可以說“沒有程序就沒有實體”,但這可能是壹個好的程序,也可能是壹個不好的程序。再者,行政法不僅是壹種工具,它本身也是有價值的。在國外,人們常說程序就是生命。比如我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作出具體處罰,需要說明理由,聽取對方意見。這是懲罰實現正義必不可少的程序,但也是對人的壹種尊重。想要做出對對方不利的決定,怎麽能不聽對方的意見呢?特別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機關是為人民服務的,是“公仆”,人民是主人。仆人要做對主人不好的事,怎麽能不聽他們的意見呢?所以,程序不僅僅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它本身也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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