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物質財富的不斷豐富,以私權救濟為出發點和歸宿的侵權責任法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日益明顯和重要。特別是第三次技術革命後,許多新情況被納入侵權法的調整範圍。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都已經對侵權法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並與時俱進,以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需求。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和程度也在不斷擴大和深化。與此同時,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環境汙染、高度危險作業、網絡侵權、非法泄露他人隱私等問題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關註,受害者維權訴訟大增。這些都對我國現有的侵權法規則提出了挑戰。
我國關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上,而《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過於簡單、過於原則。除了民法通則之外,在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律法規中也有壹些關於侵權責任的補充規定或特別規定,但這些規範過於分散。
為進壹步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護民法確定的各類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斷完善我國民法典編纂體系,全國人大經過四次審議,通過了這部侵權責任法。使之成為我國民法典中繼物權法之後的又壹部重要配套法律,對於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