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總則第壹條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發展。全文分為總則、民用航空器國籍、民用航空器權利、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飛行人員、民用機場、航空導航、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搜救和事故調查、對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對外籍人員航空器的特別規定、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6章215條。
我國目前的航空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相信航空法在不久的將來會列入立法計劃。實體法和程序法在法律的性質、內容和功能上有很大不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的實現和職權的行使及時、適當地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功能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定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權利主體),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到底會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