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法”是朝廷就特殊事項正式頒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為“法”以來,“法”成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法”成為後世中國古代法律的代表形式,其地位也由此確立。
(2)訂單
“令”是君主或皇帝為臨時事件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與“法”壹樣,也是秦朝經常使用的壹種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於法。“知”、“詔”成為皇帝詔書的專名,不僅使詔書區別於其他人的詔書,而且賦予了詔書最高的尊嚴和法律效力。
(3)公式
“樣式”是朝廷頒布的法律文書,規定了官員審理案件的標準以及訊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筆錄等法律文書的書寫程序。“形式”字面意思是“標準”、“模式”或“格式”。
(4)法律問答
“法律問答”是由法院和負責法律的地方官員對法律和法令做出的權威解釋,它們像法律條款壹樣具有普遍約束力。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的壹些條文、條款和意圖進行了清晰的解釋,是對秦律條文的重要補充。
(5)法律公告
“法定文告”是秦朝各級官員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僅限於發布者所管轄的特定地區和範圍。
(6)訴訟程序、級別和法庭行為
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來看,秦代有“成”類、“庭法”等多種法律形態。秦簡《工程三條》是朝廷頒布的壹部法律,規定主管人員考核官營手工業生產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從內容上分析,“課程”和“文體”具有“標準”的相同含義。秦簡中也有壹篇關於牛羊的教訓,內容是關於牛羊儲藏的規律。此外,秦墓竹簡《答問答法》中有十余條直接以“由朝廷行事”為依據,其“由朝廷行事”就是判案,作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