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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繼承公證流程

繼承公證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2)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或者向住所地公證處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戶口註銷表》原件。

3.房地產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組成,可以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以由村(居)委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字蓋章(原件)。

辦理繼承公證的註意事項:

(壹)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要明確,如有無典當、抵押,有無情況;遺產現在在哪裏,誰來保管,有沒有產權糾紛;除已知遺產外,是否存在其他債權債務;

(3)對於夫妻財產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財產。因此,在辦理配偶壹方死亡的遺產繼承公證時,夫妻雙方都有財產,只有屬於死者的部分才能作為遺產繼承,另壹部分應歸活著的壹方所有。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確認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需要事先核對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繼承事項是否有變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囑人的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繼承;未被遺囑處理的遺產。

(6)遺囑繼承公證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立遺囑人未能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應當在處理遺產時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其余部分可以按照立遺囑人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七)繼承人死亡的,應當查明其死亡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者轉讓繼承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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