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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和上鎖流程及註意事項

法律分析:1。所有安全鎖只能用於上鎖和掛牌的目的;

每個員工都必須對自己使用的掛鎖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不允許員工同時打開其他人的鎖;

3.掛牌/鎖定裝置應適應使用環境(腐蝕性、潮濕等)。);

4.多把鎖和剪刀用於多人操作,保證每個操作者都能有效控制能量。

5.能用能量鎖定的操作壹定要鎖定,能用多人鎖定的操作壹定要多人鎖定。只有在條件有限無法完成時,才能安排人員監護和掛牌同時進行的安全措施。如果不能同時進行人員監護和掛牌,必須通知監督和安全工程師支持完成安全措施。

6.當能源被鎖定、關閉和啟動時,必須核實能源的狀態,確認安全後才能進行下壹步操作。對於正在調試的設備,在聯系前應驗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壹百二百零四條因承運人、倉庫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壹百二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導致損害擴大的,還應當對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壹百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依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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