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切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絡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火災報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從而延誤搶救、治療、救災、搶險等。,造成壹人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2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用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或者1萬人以上1小時以下用戶通信中斷的;
(3)在壹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完全阻斷,網關局到某局完全中斷,或者網間某項業務完全中斷不超過兩小時,或者直接影響區域不超過5萬(用戶?小時);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壹天內累計兩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後果嚴重”,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造成火災報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從而延誤搶救、治療、救災、搶險等。,造成兩人以上死亡、六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0萬元以上的;
(2)造成1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
(3)在壹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完全阻斷,網關局到某局完全中斷,或網間某業務完全中斷兩小時以上,或直接影響區域5萬(用戶?小時)或更多;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壹天內連續12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故意毀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