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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如何處理合夥糾紛?

未達成協議的合作夥伴的爭議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端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解決。

合夥合同中的財產出資種類: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

(壹)貨幣出資。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2)勞務貢獻。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3)知識產權投資。合夥企業的出資要求沒有法人公司高,因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公司出資中不易評估,但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出資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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