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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的依據是什麽?

1.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的依據是什麽?《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該規定已於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委托組織的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制定。二。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種類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偵查需要設立鑒定機構,但不得接受社會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常用的專門鑒定主要有:司法會計鑒定、文書鑒定和“侵權”案件中人身傷害或精神疾病的法醫鑒定。(壹)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了查清案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司法活動。司法會計鑒定通過解決訴訟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獲得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作為訴訟證據,從而達到查明財務會計事實的目的。評估的對象是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司法會計鑒定和其他司法鑒定壹樣,需要通過檢驗材料獲取識別和判斷專門問題所需的信息。(二)文書鑒定在文書司法鑒定中,委托鑒定是指公民、單位、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糾紛或案件時,對文書的真實性有異議,委托有關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查明事實真相提供依據。委托鑒定可按以下程序進行:準備送檢材料、填寫申請委托書、簽訂協議、提供有效證件並交納鑒定費、最後領取鑒定書。(3)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包括:法醫學、醫學鑒定、文件檢驗等。受人民法院委托,涉及死亡、傷情判斷、傷情程度、傷病關系、親子鑒定和醫療糾紛的相關訴訟。其他爭議解決單位,如單位保衛部門、公安局派出所、婦聯、計生委、勞動人事部門等。,委托了損傷程度,損傷程度,親子鑒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害人精神狀態與刑事案件特殊事件的關系,以及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狀態的評價。法醫學、醫學鑒定、文件檢驗等。涉及死亡、傷情判定、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傷病關系、親子鑒定以及與訴訟相關的醫療糾紛。法院可以根據司法鑒定的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司法鑒定相關業務工作,如委托醫院開展視聽、光學鑒定等。需要註意的是,在委托第三方機構時,壹定要註意司法鑒定的嚴謹性和合法性。委托協議中明確第三方司法鑒定的項目和種類,不得超範圍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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