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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應當先行調解的案件必須調解,對其他案件可以調解。民事調解書與民事調解書的法律關系“調解書”不同於“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是案件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對各方當事人自身利益進行判斷後達成的協議,提交法院,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1、法院調解書制作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程序結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1款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可的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同時還涉及到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2.生效時間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因法院是否制作調解書而異。首先,關於調解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這壹規定包括兩個要求:壹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第二,調解書必須雙方簽字才能生效。壹方或雙方拒絕簽收的,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征得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送達其簽收。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其次,記錄在案的調解協議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以上是對民事調解協議和民事調解書法律關系的介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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