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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監督和抽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計劃,定期從流通領域抽取樣品進行監督檢查,了解被抽查企業及其產品的質量狀況,按期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公報,對樣品不合格的企業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壹種國家監督活動。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監督抽查類型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包括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
國家監督抽查是指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計劃、有組織地對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專項監督抽查,並發布國家監督抽查公報的制度。
地方監督抽查是指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的監督抽查。地方抽查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其質量公報的發布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的標題。
(2)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等。;
二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鋼筋、水泥等;
三是消費者和相關社會組織舉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包括群眾投訴舉報的假冒偽劣產品,產品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3)監督取樣的要求
抽取的樣品應從市場上的寄售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這是因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代表政府開展的壹種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這種監督管理活動的範圍壹般應限於流通環節,而不能擴大到企業,企業對未進入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不負責任。要求隨機抽樣可以防止生產者和銷售者弄虛作假,保證抽樣檢驗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除抽查外,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方法還包括產品質量統壹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和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