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X公司。
在審閱了貴公司提供的三份租車合同文本後,我們在此發表以下法律意見:
壹、租車合同文本(長期租賃)
1,關於合同文本的選擇。交通部和原計委1998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汽車租賃業務,應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建議貴公司使用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制定的租車合同文本(如有)。對於文本中未規定的事項,可以在合同中用專門條款進行補充。
2.建議列出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壹般安排的順序是,妳的公司是甲方(出租方),對方是乙方(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需要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信用狀況。對方為自然人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對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求提供最近壹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備查驗。
3.建議將合同第1條的名稱改為租賃車輛及其用途,說明“甲方將下列租賃車輛出租給乙方用於()目的,附表列明租賃車輛的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車型、數量、型號、顏色、車牌號、行駛證號、道路運輸證號、養路費繳納憑證、年檢標誌、配件清單(如備胎)
4.合同第2.2條租賃期限自動延長對妳公司不利,建議刪除。租金是合同的基本條款,建議增加專門條款規定租金的計算方法、金額和支付方式,這是合同第3.1條款的內容。另外,3.1(2)條款中的“解除合同”不是法律用語,建議刪除。“錦湖應向承租人提供租金賬單”的內容不利於錦湖,建議刪除。
5.按照行業慣例,出租人可以收取壹定數額的押金,3.2條中的押金可以單列壹項。在這份意見中,可以從押金中扣除的金額包括車損押金、交通違法要追究的錢、租賃車輛逾期歸還的使用費。未決交通違章不應規定為押金以外的單獨費用。另外,建議在合同中約定,甲方在合同終止後()日內將扣除上述金額後的剩余保證金返還給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屬於違約金範疇,包括但不限於遲付租金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中止期間違約金。
6.建議貴司制作壹份車輛交接表,作為貴司向承租方交付租賃車輛的憑證。另外,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車輛時,貴司也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我認為貴公司在汽車租賃合同中提供的油量、檢查項目以及各種單據可以作為交接租賃車輛時的驗收內容,以明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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