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壹個角度來說,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確實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但是做出審判的人是可以被幹涉的,而且這種幹涉在現行的設計下受到其他法律和制度的保護。
其次,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不是個人行為,而是集體意誌,集體意誌服從領導,領導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社會組織,更不是個人。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司法系統:
1.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制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根據需要設置專門法庭。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可以為自己辯護或者委托律師、近親屬、監護人和其他公民為自己辯護。
3.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各種社會力量的法外幹涉,體現了司法獨立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審判案件,應當由合議庭或者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壹名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審判並組織案件的評議,在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