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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停車位的相關法律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住宅區內的道路、綠地、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所有。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歸所有人所有的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所有人所有。可見,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車主可以收土地使用費,因為車輛占用土地。

管理費按照《合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收取。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使用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所以物業在征得業主同意後,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業主交給物業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總結如下:

1.第壹種情況,物業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因為每個車位屬於此時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以停車場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擁有該車位的業主。

2.第二種情況,在建設單位授權後,物業公司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不是由物業決定的,具體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無權索要小區停車費。

3.第三種情況,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同時,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住宅區停車收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向業主收取停車費。因客觀原因不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因此,社區居委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所以,如果通過業主大會的決議約定收取壹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麽停車費的收益就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物業公司隨意花。實踐中,停車費壹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納稅,另壹部分作為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住宅區最新停車費標準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我國已開放住宅小區停車價格。此前,小區停車費壹般都有政府指導價。通知壹出,改變了小區停車費由政府制定的模式,導致了全國停車費暴漲的鬧劇。面對物業公司屢次提高停車費,小區業主該如何維權;

有業主覺得應該找物價局。物價局壹定會回答妳的。這屬於價格放開的範圍,所以不予受理。也有業主認為應該找房管局,房管局壹般都會回答妳。這是操作定價行為,請找物價局。也許有的業主可以找交通局,停車委會告訴妳,他們不在乎小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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