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原告總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的被告總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當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不是行政主體,而是行政相對人時,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中國古代的“兩造”壹詞,來源於《詩經》和《魯興》中的“兩造有,師聽五言”。據《李周四口》記載:“禁以二捏造民事訴訟,針對朝鮮,然後聽之”。也就是說,原告和被告都來到“法庭”,交壹串代表“誠信”的箭,然後“法官”開始審判。如果壹方沒來,或者沒交箭,說明他錯了,認為輸了官司。後來人們把“二創”稱為糾紛的當事人。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壹種有效的訴訟方式。行政訴訟法是調整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活動參與人以及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是程序法的壹種,主要是確定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和他們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