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天,審查逮捕7天,偵查60天,審查起訴45天,庭審45天。上面的總數是65,438+097天,其中不包括可能發生的情況。刑事案件的處理將通過三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1.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和時間:1。拘留期限: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2.偵查羈押期限: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及時限:1。決定拘留和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2.審查起訴和補充偵查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三、壹審法院審理期限: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適用上述關於公訴案件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3.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四。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5.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則。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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