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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倫理要求是什麽?

職業道德屬於“底線”倫理。對於公務員來說,這些機制和路徑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外在的政治法律制度約束,內在的個人良知和道德感引導和警示,換句話說就是他律和自律,外在的契約和內在的契約。從現實需要來看,他律應該是第壹位的,自律應該是最後壹位的;他律為主,自律為輔。

忠於國家,服務人民,愛崗敬業,清正廉潔,是他們行為的底線或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壹個人覺得自己不喜歡這份工作,做不了,受不了這些規則的約束,覺得工資太少,待遇太低,可以辭職。但是妳不能利用妳的職業地位去尋求法律待遇之外的東西。問題是有些人沒有其他技能,不會做其他事情,所以不想放棄公職。

但是,他發現自己手裏沒有其他資源,卻或多或少掌握了壹些權力,可以用權力換取自己想要的東西,於是就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吃喝卡拿的現象,行為不端甚至胡作非為的現象。還有壹部分人覺得工資不高,但是工作穩定,沒有明顯失誤不會辭職,所以盡量少幹或者不幹,於是出現了“偷懶”的現象,出現了不作為、慢作為的現象。

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需要“雙管齊下”。公務員的職業行為與公權力密切相關,其職業道德比其他職業更高、更嚴。因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也必須有特殊的機制和特殊的路徑。

之所以要強調這個順序,主輔順序,是因為我們的認識上還有壹個誤區。長期以來,由於沒有認識到公務員職業道德的特殊性,在治理取向上出現了偏差。很多人理解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屬於道德範疇,而道德屬於個人知行問題。因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途徑主要是喚起公務員的認知和良知,使其自省自律。這其實還是沿襲了傳統的“養氣平和”的思維。

中國古代對官員有各種各樣的要求,很多和現在差不多,但實際執行的情況我們都知道。沒有制度保障的戒律,就是沒有電的高壓線。回顧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公職人員道德建設,會發現壹個基本規律或趨勢:將公職人員道德建設納入法治軌道,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倫理制度化、法治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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