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判決生效後,犯人會從看守所轉移到正在服刑的監獄,壹般在15天內;
2.但如果判決生效,服刑未滿壹年的,應當在看守所服刑,應當留在看守所服刑。在拘留中心度過的時間也包括在判決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
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必須憑羈押候審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文件,臨時追捕、押解罪犯。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和監獄有什麽區別?
1,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2.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將罪犯的身心置於懲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所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3.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