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
1,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度體力勞動;
2.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
3.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等危險環境中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
第二,使用童工有什麽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罰款五千元的標準從重處罰。
2、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人5000元罰款。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就業登記資料,或者偽造就業登記資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4、無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單位和未依法登記備案、使用童工或雇用童工的非法單位,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5.子女患病或者受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