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加強社會保障和服務。穩步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標準,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繼續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加快工傷和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做好軍人家屬、退役士兵等優撫對象的優待和撫恤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優化城鄉養老服務供給,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日間照料、助餐保潔、康復護理等服務,鼓勵發展農村互助養老服務,促進養老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將3歲以下嬰幼兒保育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發展普惠性育兒服務,減輕家庭養育負擔。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提高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水平。加強民生保障和困難群眾救助,努力做到千方百計幫助他們。繼續保障人民群眾的住房需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探索新的發展模式,堅持租購並舉,加快發展長期租賃市場,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商品房市場更好滿足購房人合理住房需求,穩定地價、房價和預期,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行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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