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許可人的授權,代替許可人簽字是壹種法律行為。
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有些是生活瑣事,有些是重要的經濟活動和重要事項,由委托人授權簽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
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都知道是代簽的,就沒事了。合作協議不是他們自己簽的,有沒有法律效力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替簽字,並以該名義在合作協議上簽字而不否認,則該簽字有效,合作協議也有效。
如果是擅自、超越授權或者授權終止後代替簽字的,追認後代理人簽字有效,合作協議也有效。不屬於上述情形的,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上述規定可知,壹般情況下,妳實際上可以委托自己簽訂合同,但需要根據要求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代表行為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自己簽訂的合同涉及到私人關系,或者當事人已經約定行為人必須親自執行的,自然不能代理,比如簽訂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