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是否允許對律師會見進行錄音?
根據當地的要求,辯護律師可以在會議期間對會議過程進行采訪記錄。制作會見筆錄的,必要時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確認。會議期間,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議進行錄音錄像。辯護律師進行錄音錄像,看守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會見筆錄以及錄音、錄像和照片,不得向同案被告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公開。辯護律師在制作會見筆錄時,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確認,不僅可以再次確認辯護律師的筆錄是否完整、準確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思,還可以在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生糾紛時作為客觀證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會見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對於律師會見的具體情況,需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條款嚴格處理。律師會見的目的是了解案情,相關情況的處理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如有違法行為,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