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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和繼子的區別

養子和繼子的區別:

1.養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起,雙方就應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2.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在子女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之前撫養了他們。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表現在:

1.養子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就應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在繼子女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之前對其進行了撫養和教育。

2.收養關系成立時,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但是,繼子與生身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未成年時,親生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他的義務。這樣,由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就具有了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的雙重權利和義務。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為養子的,隨著收養關系的確立,繼子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消滅,生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與養父或養母確立。

總結壹下,沒有壹個是自己的孩子。繼子是媳婦嫁給他時帶的,和前任生的。養子既不是自己的孩子也不是女方的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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