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對其制作和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