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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主要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區)、縣(自治縣、街道)三級。隨著社會的發展,區劃制度也發生了變化。20世紀末,地級行政單位開始出現,形成了實際的四級區劃體系。全國行政區劃也頻繁變動。到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由各級民政部門管理。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全國劃分為30個省,1個自治區,12個直轄市,5個行政區,1個地方,1個地區。直到1967,多次調整劃分,1967調整到22個省、5個自治區、3個直轄市,占30個省級行政區,此後基本固定。65438年至0988年,海南島和南海諸島及其海域脫離廣東省,建立海南省。1997年,撤銷四川省所轄重慶市,設立重慶市。香港、澳門分別於1997、1999年回歸中國,兩個新的特別行政區相繼成立。至此,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 * 34個省級行政區: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劃分為5個行政區和壹個直轄市行政單位,共30個省,1個自治區,65438+。1950年,撤銷旅大行政區,設立旅大市,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四個行政區。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成立國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並把原來的大行政區改名為管委會。行政區建制取消,恢復原省。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河南、山東兩省。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河北、山西兩省。南京直轄市改為江蘇省轄市。從65438到0953,吉林省長春市和松江省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有6個行政區,包括30個省,1個自治區,14個直轄市,1個地級,1個地區。1954年,撤銷6個行政委員會,地方最高行政單位成為省。撤銷遼東、遼西兩省,恢復遼寧省。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黑龍江省。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並入甘肅省;1954年6月,綏遠省撤銷,行政區域並入內蒙古自治區。歸綏市更名為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共26個省,1個自治區,3個直轄市,1個地區,1個地區。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行政區域並入河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195510,西康省撤銷,行政區域並入四川省;
1955,10,1,新疆省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1953年迪化新名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昌都地區歸其管轄。1958年3月5日,廣西省撤銷,廣西仡佬族自治區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