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締約各方(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根據內部規則,全權)有能力和權利締約,自由同意,並遵守國際強制性法律。有且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寫不寫根本不影響條約的效力。
不需要國書的有五種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使館館長、國家派往國際會議組織的代表。以上五種人只包括全職工作。
2.結束程序。無論我們締結新條約還是加入舊條約,我們將以何種方式成為條約的締約國?條約在什麽條件下對我們生效?取決於條約本身的規定。
條約明確規定簽字生效的,簽字生效,國內不需要履行其他手續。這在涉及少量事項的雙邊協定中較為常見,但不太常見。
條約沒有明確規定簽字即生效,但必須遵循其他程序:批準程序或核準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重要條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和平友好的政治條約、領土劃界條約、司法協助引渡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需要條約本身批準的條約以及其他。如何辦理審批手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由委員長簽署。如何辦理審批手續?國務院,由外交部長或總理簽署。審批程序是最高立法機關,審批程序是最高行政機關。舊條約、加入或接受。只有批準書由主席簽署,其他外交部長都有效,如批準書、加入書、接受書等。批準書如果外交部長簽字就有效,如果總理簽字也有效。
3.宣布。誰決定誰宣布。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或加入的重要條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其他條約由國務院公布。
4.註冊。任何會員國締結的所有生效條約應盡快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並由秘書處公布。未登記的條約不得在聯合國機構引用,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5.預訂。
保留是單方面的意願表達。
保留只能在條約對自己生效之前提出,但保留的條約本身可以是已經生效或尚未生效的條約。
條約中明確允許保留的條款無需接受即可自動生效。締約國的數量有限,如果保留涉及條約的宗旨,則對所有接受者有效。如果條約是壹個國際組織的章程,如果該組織有權接受它,它就是有效的。在其他情況下,條約國家決定是否接受,保留的不同效果是三角形的。
6.有效性。壹項條約如何約束第三國取決於該條約是否為第三國設定了權利或義務。
為第三國創設壹項義務,需要第三國明確書面接受,該義務才對第三國具有約束力。它為第三國創造權利,如果第三國不反對,它就具有約束力。如果條約對第三國設定了權利義務,原則上第三國不能自行取消,必須征得第三國同意。
7.沖突。
如果條約本身有解決沖突的有效辦法,它應該尊重自己的規定。
如果條約中沒有規定,要看有關國家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後壹個盟約就代替前壹個盟約。
如果當事國不同,就要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把當事國圈起來,用常識判斷。
見下壹章對條約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