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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定義

壹般而言,法的概念可以表述為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經過必要程序,能夠體現統治階級意誌,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性制度。

法律的概念,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社會主義社會以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意誌,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規範體系;它通過確定人們在壹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所謂“被視為法”,說明法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2)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批準的。法律是被統治階級視為法律的意誌,意味著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律是國家意誌,但並不意味著國家意誌就是全部法律。(3)法律通過國家的強制力得以實施。國家的強制力不同於其他組織的強制力。國家強制力掌握在統治階級手中,主要針對被統治階級。(4)法律通過規定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是由規範構成的,具有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的特征。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誌,這是占統治地位的方面。但作為上層建築,它不能不包含文化內容,凝聚著人們調整社會關系的智慧、知識和經驗。法律的內容既包括意誌,也包括經驗和知識。前者是主導,後者是前者的“載體”。法律不僅具有社會政治內容,而且具有特殊的法律內容。法律的社會政治內容直接反映了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的要求。特殊的法律內容是服務於這些要求的法律手段。關於法的概念,剝削階級法學家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形成了許多學派。但是,由於歷史和階級條件的限制,他們的概念並不能揭示法律的本質,最多只能在壹定程度上揭示法律的壹些形式特征。只有馬克思主義法律學者揭示了法律的本質和特征,從而提出了科學的法律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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