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原告的銀行代理人認為:
鄒辦理信用卡時,銀行用粗體字顯示利息條款,信用卡申請表上也有我的聲明:我知道並承諾遵守,鄒也簽字認可。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鄒某必須承擔合同約定的返還本金、利息及復利的費用。
被告鄒的代理人辯稱:
鄒某辦卡時簽訂的信用卡催收合同約定,根據《商業銀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2017 1起正式取消持卡人逾期後產生的滯納金。對於銀行主張的收取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鄒並未簽訂相關合同,故不承擔違約金責任。此外,銀行收取的利息綜合利率和復利計算方法嚴重超過了最新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限額15.4%。雖然這只是限制了民間借貸的最高費率,但銀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應該在15.4%的範圍內更嚴格地收費。
因為銀行有上傳征信等相關權利,當信用卡和民間借貸都出現逾期時,持卡人基於對其征信的影響,肯定會優先歸還信用卡欠款。顯然,銀行的會計風險低於民間借貸。所以銀行收取的費率也必須參考民間借貸最高年利率15.4%。
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對本金27675.75無異議,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鄒某通過協議收取了違約金,故對銀行違約金不予支持。另壹家銀行提出的168998.438+0元利息包含復利,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鄒向銀行支付信用卡本金27672.75元及利息(以2015年2月逾期日起至付款日止實際所欠本金為基準,按年利率18%(日萬分之五)計算)。
法院為什麽不采用15.4%的利率?那是因為最新法律只對民間借貸規定了新的利率,對金融機構沒有規定,所以只能根據舊法年化利率不超過24%的規定,結合本案雙方的合同,換算成綜合年化利率18%。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學到很多新的金融法律知識。當我們遇到這麽高利息的貸款,我們不需要害怕。我們應該積極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