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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後可以補充證據嗎?

法律分析:新的證據可以在仲裁開庭時提交。根據《調解仲裁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委可以不組織質證(即不予采納),但法律也規定,對案件關鍵證據有影響的,可以進行質證。在實踐中,仲裁委員會可以在開庭前和開庭期間補充證據。甚至在庭審結束後,它也可以在庭審結束前要求補充證據。壹般仲裁委會再給3到5天時間補充證據,然後再開庭質證。但如果開庭後不提出,就不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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