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屬性。我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明確了人民法院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司法權由人民法院單獨行使,不得與其他國家機關共享。
2.生產。根據我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3.設置。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區劃設置,專門人民法院根據具體建制或者具體案件的實際需要設置。中國的法院系統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1)設在縣、自治縣(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2)中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省、自治區轄市、自治州(盟)、直轄市;(3)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軍事法院也分三級:基層法院,包括軍級單位軍事法院、軍級軍事法院和北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各大軍區和軍兵種的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海事法院設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長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其他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問題。
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他法庭。各級人民法院都設有執行機構,負責執行需要人民法院執行的民事、經濟案件的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任務和權限。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