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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商業欺詐

法律分析

商業欺詐屬於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比較大。這裏的合同應該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於直接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然後通過詐騙處分財產,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詐騙表現在以下幾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的名義或者利用他人簽訂合同。(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這裏所說的票據主要是指可以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所謂其他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夠證明動產和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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