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室盜竊案件的最新量刑標準。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入室盜竊?對於《刑法修正案(八)》中“入室盜竊”的理解和把握,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可以參考兩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入室盜竊”是指以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在認定“入室盜竊”時,要註意:壹是“戶”的範圍。這裏的“住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場所性特征。壹般情況下,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該被認為是“戶”,但在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被認為是“戶”。營業場所和居住場所合二為壹的商店,營業時間不認定為“戶”,非營業時間根據情況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違法性。進入他人住所必須是以實施盜竊為目的。盜竊雖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而是暫時在室內實施盜竊,不屬於“入室盜竊”。在入室盜竊的認定中,需要考慮這裏的“房間”指的是什麽,不是進入封閉空間進行盜竊,所以必須認定為入室盜竊。此外,還要註意的是,雖然定罪時不考慮數額,但事後量刑處罰時必須充分考慮盜竊罪的數額和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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