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五個部分:
(1)行政組織法:調整行政權力在行政主體間的分配。
(2)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力的使用和行使。涉及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操作規則和程序。
(3)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和步驟。
(4)行政責任法:行政機關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責任的法律規範,主要針對行政主體。
(5)行政救濟法: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行政相對人可以尋求法律保護渠道,包括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
2.行政法的特征
壹是形式上,缺乏統壹完整的實體法法典。
第二,在內容上,行政法具有權力與責任的統壹。
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行政法律;第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授權行事,越權行為無效,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合理性原則
壹是公平正義原則;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的原則;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並以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最小損害的方式進行。
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的關系:它們是完整統壹的。
因為法律是滯後的,通過法律詳細規定所有的行政行為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僅僅用行政合法性原則來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用行政合理性原則來限制。
(3)程序合法性原則
第壹,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管理,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三,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