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違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刑法修訂對第20條進行了重大調整,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加了特殊防衛制度。刑法自65438年至0997年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的刑法規定,正確、妥善處理了大量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自衛制度的適用過於嚴格,甚至嚴重不當。近年來,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經常引起廣泛關註,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紛紛參與,各抒己見,熱烈討論。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65438+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方案(2018-2023)》提出:“及時出臺防衛過當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以及見義勇為糾紛相關法律適用標準。”根據規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啟動文件起草工作。鑒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涉及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涉及公安、檢察、法院機關,聯合發文有利於更好地統壹法律適用,經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決定以“兩高壹部”的方式,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所涉及的各個方面作出系統規定。同時,配合《指導意見》,聯合發布7個涉及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結合具體案例,有針對性地講解了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刑法規定和《指導意見》需要註意的問題。總之,“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點面結合”的好效果。制定本指導意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舉措。《指導意見》的頒布實施,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法律規定,正確辦理正當防衛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