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
(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6)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七)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9)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
1.為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
2.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
3.非法持有絕密或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和目的的;
4、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5、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這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壹項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對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每個公民都必須堅決反對壹切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
根據該法,國家秘密是指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國防和武裝活動中的秘密、科學技術中的秘密。
在刑法中,主要罪名不是針對危害國家秘密的行為,而是涉及兩個條款:壹是叛國罪。《刑法》第10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持有國家秘密的,以叛國罪從重處罰;二是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實施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泄露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除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百零五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以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