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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師執業註銷材料

法律分析:律師有下列情形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申請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1,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不再從事律師執業,申請註銷;

3、因與當地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當地律師事務所撤銷,六個月內未受聘於其他律師事務所的;

4、因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正在服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5.律師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第五十壹條律師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警告、處罰後壹年內應當給予警告、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兩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處罰期限屆滿後兩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執業所在地的原考核發證機關收回並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壹)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而申請註銷的;

(四)因與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律師事務所被撤銷,六個月內未受聘於其他律師事務所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律師在被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調查期間,不得申請註銷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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