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受企業委托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壹)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依法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二)起草、修改和審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交往活動中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和規章制度;
(三)辦理企業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代理企業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及行政復議;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種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等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八)協助企業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指導企業內部法律工作人員的工作;
(十)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應當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企業與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下同)簽訂聘用合同和協議。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規定
第五條企業應當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應當聘任本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並盡量滿足企業對律師命名的要求。
必要時,可以指定兩名以上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組),法律顧問組(組)可以設首席法律顧問。
未經律師事務所聘任,個人律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擔任企業法律顧問。
律師助理不得獨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但可以協助律師開展法律顧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