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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墾土地承包政策

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土地所有權。遺產是公民死亡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只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壹般農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承包方死亡後,承包單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壹、土地承包的程序如下:

1,承包工作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

2、承包工作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集體經濟成員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應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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