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是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其中,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不可剝奪的人權,言論、信仰、作品和出版自由得到肯定,並闡述了三權分立、法律面前平等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原則。
內容:
主體
第壹條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社會差異只能基於公共福利[6]。
第二條壹切政治組合都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然權利和非時效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根源基本上在於國家。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從事壹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的能力;因此,只有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每個人對其自然權利的行使才受到限制。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決定。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任何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不應受到阻礙,任何人都不應被迫從事任何不為法律所要求的行為。
第6條法律是公意的表達。每個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所有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公職、職務和職位,除了他們的美德和才能之外,不受任何其他差異的限制。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起訴、逮捕或拘留。任何人要求發布、傳遞、執行或實施任何任意命令,均應受到懲罰;但是,任何公民依照法律被傳喚或者逮捕,都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就是犯罪。
第八條法律應當只設定確有必要和明顯必要的處罰,任何人除非根據違法前已通過並公布的法律受到法律處罰,否則不應受到處罰。
第九條在未被定罪之前,所有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判決逮捕是必要的,但所有不必要的拘留囚犯屍體的嚴厲措施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第十條任何人不得因其見解甚至宗教觀點而受到幹涉,只要其言論不擾亂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
第十壹條自由交流思想和觀點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所以,每個公民都可以有言論、寫作、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要對這種自由的濫用負責。
第12條保障人權及公民權利,需要民眾武裝力量。因此,這種權力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不是為了由這種權力任命的人的個人利益。
第十三條為了維持公共武裝和行政開支,公共稅收是必不可少的。稅收應該根據所有公民的能力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決定公開征稅的必要性,自由批準,知道其目的,並決定稅率、稅基、征收方法和期限。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所有公務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在壹切權利得不到保障或者沒有確立三權分立的社會,根本就沒有憲法。
第17條財產是壹項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財產,除非法律承認的公職人員明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賠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