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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實收不足的法律後果

實繳註冊資本不足的法律後果:股東未按法律規定的條約實繳資本,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賠償其公司的全部損失。如果情況嚴重,他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出資義務是雙重的。在公司法中,出資是壹種法定義務,另壹方面,出資也是股東之間的壹種合同義務。因股東未繳納出資而導致公司實收資本達不到最低限額時,公司股東視為合夥。此時,全體股東(包括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因股東未繳足所認繳的出資而導致公司實收資本達不到註冊資本時,未繳足或者未繳足所認繳出資的股東對企業法人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股東瑕疵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應當在差額和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償還責任。

虛假出資對股東權利的影響如下:

(壹)限制股東權利

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股東虛假出資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對虛假出資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

(二)剝奪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

因此,雖然虛假出資並不當然取消股東資格,但如果虛假出資股東經公司催告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將面臨被公司股東會取消股東資格的法律風險。

股東實繳註冊資本不足的後果是,股東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條約繳納出資,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賠償其公司的壹切損失。如果情況嚴重,他們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我國公司法把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也給了公司更優厚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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