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對股東權利的影響如下:
(壹)限制股東權利
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股東虛假出資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對虛假出資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
(二)剝奪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
因此,雖然虛假出資並不當然取消股東資格,但如果虛假出資股東經公司催告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將面臨被公司股東會取消股東資格的法律風險。
股東實繳註冊資本不足的後果是,股東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條約繳納出資,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賠償其公司的壹切損失。如果情況嚴重,他們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我國公司法把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也給了公司更優厚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