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婚姻協議表達了雙方的真實意思;
3.婚姻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姻協議的書寫格式:
協議人: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
協議的女方: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_
在公平、誠實、信任和平等的基礎上,在為家庭的長期和諧與團結、子女的成長和教育以及夫妻雙方父母的支持提供良好保護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協議的限制和前提:
本協議將於_ _ _ _ _ _ _生效。本協議簽訂前,夫妻之間的相關經濟關系由男女雙方協商處理。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壹切經濟關系將從零開始。
男女之間經濟收入和家庭事務的分配權利和責任。
權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的收入均歸各自所有,任何壹方不得幹涉對方使用和分配收入的權利。
需要承擔的責任:
費用,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方每月必須承擔雙方的所有公共費用。
債務,個人債務,個人責任。
特殊情況下,如壹方患病或經濟困難,另壹方無力支付。
有責任暫時支付,待健康恢復或經濟好轉後,根據經濟狀況、還款能力等不確定因素協商是否償還。
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男:_ _ _ _ _ _ _ _
女人:_ _ _ _ _ _ _ _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