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是布拉頓的《英語規律與習慣》(1250);
第三部分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
在中世紀,英國法律形成了三種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普通法是英國法的基礎和主要組成部分,體現了英國法的基本特征――英國法因此得名)。
(壹)普通法的形成:
英國最早的普通法著作是格蘭維爾的《英國法律與習慣論》(1186)。
第二部分是布拉頓的《英語規律與習慣》(1250);
第三部分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
上述權威著作被視為英國法的淵源之壹,成為法院辦案的依據。
(B)英國獨特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公平的原因:
壹、普通法訴訟程序僵化。
b、普通法內容不符合客觀需要。
在英國法中,兩種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院和兩種訴訟程序並存。
衡平法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空缺和過時。
衡平法優先原則――建立於17世紀;
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被並入“最高法院”——公元18年底——結束了它們之間的對立和沖突。
(3)成文法:
英格蘭的愛德華壹世――很多立法――被稱為英國的查士丁尼。
大憲章(1215)是中世紀英國最重要的法規。
英國成文法的特點:
A.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成文法只是處於次要地位,它只起到補充、解釋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判例法。
C.成文法只有在審判實踐中被法官運用,才能成為英國法的壹部分。
英國法律將財產分為“物質財產”和“人的財產”。
(3)信任體系
信托制度是英國法中壹項獨特的法律制度。P104
英國法律中的信托制度產生於13世紀中葉。
直到1284年,第壹部《威斯敏斯特條例》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違約之訴可以用來約束任何協議或承諾。
在封建時代的英格蘭,簽訂合同主要有兩種形式:
1.正式合同無需對價即具有法律效力;
2.非正式合同/或簡化合同——沒有對價,不具有法律效力。
⑴家庭法
婚姻被認為是宗教經文,壹般不允許離婚。
到14世紀,英國刑法中逐漸形成了叛國罪、重罪和輕罪的刑事制度――壹直沿用到資本主義時期。
(2)亨利二世對司法系統進行了壹系列重大改革。
將皇家法院分為:
A.王座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B.普通訴訟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C.棋盤法庭(或財政法庭)——審理有關國王財政的案件。
(3)設立大小陪審團
(D)治安官制度是在公元14世紀在愛德華三世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