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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起源於英國的普通法是什麽?

英國最早的普通法著作是格蘭維爾的《英國法律與習慣論》(1186)。

第二部分是布拉頓的《英語規律與習慣》(1250);

第三部分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

在中世紀,英國法律形成了三種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普通法是英國法的基礎和主要組成部分,體現了英國法的基本特征――英國法因此得名)。

(壹)普通法的形成:

英國最早的普通法著作是格蘭維爾的《英國法律與習慣論》(1186)。

第二部分是布拉頓的《英語規律與習慣》(1250);

第三部分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

上述權威著作被視為英國法的淵源之壹,成為法院辦案的依據。

(B)英國獨特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公平的原因:

壹、普通法訴訟程序僵化。

b、普通法內容不符合客觀需要。

在英國法中,兩種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院和兩種訴訟程序並存。

衡平法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空缺和過時。

衡平法優先原則――建立於17世紀;

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被並入“最高法院”——公元18年底——結束了它們之間的對立和沖突。

(3)成文法:

英格蘭的愛德華壹世――很多立法――被稱為英國的查士丁尼。

大憲章(1215)是中世紀英國最重要的法規。

英國成文法的特點:

A.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成文法只是處於次要地位,它只起到補充、解釋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判例法。

C.成文法只有在審判實踐中被法官運用,才能成為英國法的壹部分。

英國法律將財產分為“物質財產”和“人的財產”。

(3)信任體系

信托制度是英國法中壹項獨特的法律制度。P104

英國法律中的信托制度產生於13世紀中葉。

直到1284年,第壹部《威斯敏斯特條例》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違約之訴可以用來約束任何協議或承諾。

在封建時代的英格蘭,簽訂合同主要有兩種形式:

1.正式合同無需對價即具有法律效力;

2.非正式合同/或簡化合同——沒有對價,不具有法律效力。

⑴家庭法

婚姻被認為是宗教經文,壹般不允許離婚。

到14世紀,英國刑法中逐漸形成了叛國罪、重罪和輕罪的刑事制度――壹直沿用到資本主義時期。

(2)亨利二世對司法系統進行了壹系列重大改革。

將皇家法院分為:

A.王座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B.普通訴訟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C.棋盤法庭(或財政法庭)——審理有關國王財政的案件。

(3)設立大小陪審團

(D)治安官制度是在公元14世紀在愛德華三世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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