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壹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蓋章,即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調解六個月後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因此沒有針對調解協議的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調解書被依法撤銷前,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調解成功,不會有判決書,但是會發調解書。
1、法院調解民事糾紛壹般在簽訂調解協議後十日內作出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2.對於民事糾紛案件,法院通過調解結案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而不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