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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嚴懲直播領域侵權售假犯罪。

依法嚴懲直播領域侵權售假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6起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壹起“帶貨直播”案件,主播廖及其團隊通過直播銷售侵權商品,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帶貨直播”作為壹種新的電商營銷模式,通過流量“變現”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推動了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但與此同時,在利益的誘惑下,刷單炒作、虛假宣傳、侵權售假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逐漸出現。相比線下銷售,直播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產品賣得更多更遠。因此,直播銷售侵權商品危害更大,不僅損害了註冊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決不能縱容。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司法機關依法嚴懲直播領域侵權售假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也發出了嚴懲的信號。就像上面的案例,雖然商品是商家提供的,但是銷量是直播產生的,商家和主播在直播中的角色是相輔相成的。為此,檢察機關深挖假主播背後的產業鏈,打擊假商家等上遊犯罪。此案中,39名涉假商家受到法律制裁。通過這壹典型案例,也向社會明確,無論是供應商、營銷人員、主播還是直播團隊中的其他參與者,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平競爭是激發市場活力的內在動力,直播電商企業的合規經營是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的基石。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僅有賴於執法司法機關共同打擊各類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有賴於包括企業和主播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牢固樹立合規意識,牢牢守住底線,不觸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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