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告知公眾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作出的壹切裁定,稱為執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作出的書面裁定。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書適用於整個執行過程。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二、申請執行人是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繼承人;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人明確;五、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六、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壹)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五)國家賠償決定;(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七)處罰執行和變更決定;(八)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拘留、罰款等處分不服作出的復議決定;(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