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內部執行監督程序如何啟動,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啟動程序主要有三種方式:1。當事人認為法院具體執行或者執行裁決有錯誤的,向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院長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院長將啟動監督程序。由於錯誤執行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執行法中沒有完善的救濟途徑。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執行法院就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審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人大根據執行案件監督情況,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監督意見書,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3.基於法律監督權限,檢察院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或檢察建議書,從而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
絕大多數執行案件實行執行專屬制度。就像承包到戶的農民壹樣,執行案件的警察之間也不溝通。至於每個案件是怎麽執行的,采取了什麽方法和措施,有沒有違法違紀,很少有人過問和了解。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具有主觀性和隨意性,什麽時候送達和收集證據,快執行還是慢執行,是否采取強制措施,采取什麽樣的強制措施,都由自己決定。甚至案件處理兩年後仍未送達執行通知書,已錯過執行時機,引發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人員雖然形式上按照執行程序操作,但實質上並沒有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和說服工作,也沒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不算少,但沒有實施效果,引起當事人強烈不滿;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集權,將當事人抓起來,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上述原因主要是由於職權劃分不清,運行機制不科學,執行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