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執行監督簡介

執行監督簡介

執行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內部的監督。具體來說,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或者執行壹項裁決時有錯誤,或者執行法院發現自己有錯誤,按照壹定程序予以糾正的制度。

人民法院內部執行監督程序如何啟動,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啟動程序主要有三種方式:1。當事人認為法院具體執行或者執行裁決有錯誤的,向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院長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院長將啟動監督程序。由於錯誤執行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執行法中沒有完善的救濟途徑。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執行法院就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審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人大根據執行案件監督情況,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監督意見書,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3.基於法律監督權限,檢察院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或檢察建議書,從而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

絕大多數執行案件實行執行專屬制度。就像承包到戶的農民壹樣,執行案件的警察之間也不溝通。至於每個案件是怎麽執行的,采取了什麽方法和措施,有沒有違法違紀,很少有人過問和了解。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具有主觀性和隨意性,什麽時候送達和收集證據,快執行還是慢執行,是否采取強制措施,采取什麽樣的強制措施,都由自己決定。甚至案件處理兩年後仍未送達執行通知書,已錯過執行時機,引發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人員雖然形式上按照執行程序操作,但實質上並沒有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和說服工作,也沒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不算少,但沒有實施效果,引起當事人強烈不滿;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集權,將當事人抓起來,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上述原因主要是由於職權劃分不清,運行機制不科學,執行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

  • 上一篇:超級粘土的手工作品很簡單
  • 下一篇:自考法學專業前途如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