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要求是什麽?
(壹)具有彰顯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二)植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增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功能,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優秀運用傳統技藝,體現高超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文化傳承意義重大,同時又因社會變遷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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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侵犯被調查者的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物品和場所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境外個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